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贵州省在中央编办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编办和贵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通过建立督查机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探索督查办法等途径,突出督查重点,提高督查实效,有力地推进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督查机构,健全管理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整个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强化监督检查,为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落在实处,2003年,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省、市(州、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内设督查机构,县(市、区、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应有专人负责督查工作”。随后,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设置省编委督查室的通知》,决定设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督查室,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2003年8月,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督查室(省编办督查处)正式成立,配备了室(处)领导和工作人员,启用督查室(处)印章,省编办印发了《关于开展机构编制管理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州、地)参照省的做法成立督查机构,县(市、区、特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配备专职督查人员,并对督查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督查工作的重点进行了统一布置。在全省形成了监督网络。
自2003年以来,贵州省从制定监督措施,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入手,围绕机构编制工作重点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编制督查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各级编办发放,用于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办理增员列编手续的凭证,也是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办理配备领导干部,招调录用人员,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户口迁移以及参加社会和医疗保险的依据。每年三月底前,持证单位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机构编制部门对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各地通过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与建立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台帐及开展财政统发工资的实有人员的审核工作,形成了台帐、机构编制管理证、实有人员审核环环相扣的管理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的动态管理;省级实现了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电子实名制管理。
二是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后,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部门、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负责审核人员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事部门提供的工资总额核拨工资。
三是建立控编补员审批制度。机构编制部门不仅要管住编制数量,而且要管好编制结构,对不按人员结构规定配备的人员,一律不予列入编制。
四是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查处力度,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是实行监管前移。2005年,通过对近三年来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实践,他们认识到督查工作是加强机构编制事后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应将监管的环节前置,业务处室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将审批与后续管理结合起来,建立机构编制审批与后续管理相统一的工作机制,为此,他们制定了《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规定》(省编办字〔2005〕59号),明确了各处室在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加强各处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抓督查、促落实的合力,以解决客观上存在的业务处室重审批,轻监管或无监管的问题。
六是设立举报电话。按照中编办的要求,省级和全省九个市(州、地)编办开通了“12310”统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投诉或举报。同时,为进一步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定了《机构编制部门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
七是加强对市县两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州、地)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群团机关的机构调整和正县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须报省编办审批;县(市、区、特区)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群团机关的机构调整和正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报市(州、地)编办审批,并报省编办备案;市(州、地)编办每年要结合年终统计,对市、县两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编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编办正副职领导干部实行同级党委与上一级编办双重管理,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的体制,正职的任免应征得上一级编办同意,副职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编办的意见。
围绕中心工作,突出督查重点
一、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央提出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底线,为进一步严格该省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他们继续将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问题作为督查工作重点,把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查工作作为一个经常性的工作抓好抓实。
一是开展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的联合督查工作。2006年3月,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对贵州省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督促检查的通报〉的通知》(省编办明发电〔2006〕3号),要求各地再次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4月,下发了《关于对乡镇机构编制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省编办字〔2006〕30号),由省编办牵头,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四部门参加,分两组对黔南州长顺县的广顺镇、种获乡、营盘乡、摆所镇,罗甸县的罗沙乡、边阳镇、龙坪镇、沫阳镇和黔西南州兴仁县的城关镇,普安县、盘水镇、青山镇、新店乡共11个乡镇进行了联合督查。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对黔南、黔西南州乡镇机构编制管理进行联合督查情况的通报》(省编办字〔2006〕34号),指出了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就严格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普安县已对原各乡镇的事业编制只有一个总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将事业编制按乡镇事业站所进行了核定,并对上报数据填报中存在的重复统计等问题进行了修正。罗甸县对乡镇内设机构挂牌五花八门不规范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牌子及其内容的通知》(罗编督查字〔2006〕02号),对全县各机构的挂牌进行了规范。
二是对乡镇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抽查。11月,在办领导带领下,对毕节地区的纳雍,赫章、威宁三县的4个乡镇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受查的4个乡镇均无超编现象,管理较为规范,实行了《机构编制管理证》与《人员编制卡片》相互配套的一人一卡一证的管理办法和年审制度,较好地落实了人员编制的实名制管理。
三是根据中央编办的部署,再次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对各地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147号)要求,对全省各地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再次进行检查后,向省编委报送了《关于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查情况有关问题的请示》(省编办呈〔2007〕1号),针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四条整改建议:一是关于纠正擅自增加编制问题。各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和编委在省编办字〔2005〕17号文下发后,自行给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加的各类编制,由各市(州、地)编委督促各县(市、区、特区)编委按照省编办字〔2005〕17号文的规定进行清查处理。二是关于纠正超编进人问题。守住“底线”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编制、人事部门的共同责任。由各市(州、地)党委、政府责成组织、编制、人事部门督促县(市、区、特区)组织、编制、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2006年乡镇超编增加的人员进行清查处理。三是从今年起,凡出现违规增加乡镇机构编制以及机关和由乡镇管理的事业单位超编进人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召开各市(州、地)编委办主任会议,进一步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报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督查情况,要求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和整改,采取措施,进一步严格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进一步要求市(州、地)和县(市、区、特区)编办建立和完善乡镇人员增减台帐,认真做好严格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资料的收集、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同时,要求县(市、区、特区)逐一核实和重新报送所辖乡镇的有关数据。
不久前,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林树森批示:“同意四条建议,请抓紧实施。”为落实省编委领导同志的批示,他们下发了《关于落实省编委领导对〈关于对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查情况有关问题的请示〉批示的通知》(省编督查字〔2007〕1号),对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清查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情况上报。
二、针对问题开展督查。按照中央编办的部署,该省在组织开展对四种情况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中,对个别州、县违反《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中关于公安专项编制由省级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的规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专项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7号)中关于各地一律不得再批准使用地方公安编制的规定,自行下达486名“警察编制”的问题,下发了《关于督促黔南州纠正违规下达公安编制问题的通知》(省编督查字〔2006〕1号)和《关于督促印江县纠正违规下达公安编制问题的通知》(省编督查字〔2006〕2号),督促两地对此问题进行了纠正,进一步严肃了机构编制纪律,维护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
三、积极参与有关部门联合督查工作。一是按照《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督查的通知》(黔农税改办〔2006〕5号)要求,参与了对全省7个县(区)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指导,并深入12个乡镇开展工作调研,对各地“三改革一化解”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进一步了解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提出工作建议供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
二是参与省委督查室牵头的对全省各市(州、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的意见》(黔党发〔2004〕8号)的督查工作。
三是参与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的对该省代课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研工作,以利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代课人员的办法和措施,处理好代课人员的问题。
四、认真受理举报和做好群众来访工作。电话举报、来信投诉或是群众来访都是公众参与机构编制监督管理的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都及时予以调查处理。今年3月,他们对群众来信反映省经济贸易学校截留停薪留人员工资等费用用于支付临时聘用教师工资的问题后,即时前往调查核实,对此问题进行了纠正。中央编办转来关于该省在公开招考检察人员工作中存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工作的举报后,他们及时与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联系,指出下发文件中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协商和沟通,人员补充应按《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控编补员审批制度的通知》(省编发〔1997〕13号)和《关于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编办字〔2001〕1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责成其写出情况说明。
五、注重发挥下一级督查机构的作用,积极支持他们开展督查工作。去年9月,该省铜仁地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德国土资发〔2006〕97号文,擅自增设“保卫股”、“信访室”、“征地事务所”等机构;并将原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的“人事教育股”单独设置、将原与地籍管理股合署办公的“测绘管理办公室”单独设置。同时,将其下属的德江县国土资源技术信息中心、德江县国土资源勘察规划所和德江县人民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与开发整理中心等事业单位进行了更名。为严格执行党委和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0月13日,德江县编办下发了《关于责令县国土资源局纠正擅自增设内部机构的通知》(德机编办〔2006〕30号),责令其废止并收回所发的德国土资发〔2006〕97号文,严格执行“三定”的有关规定,撤销其违规增设的内部机构,对擅自更改事业单位名称的问题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