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饶 斌

【内容提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深入有效,直接关系到机构编制管理的质量和效果。本文对如何创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进行了思考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是规范督促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举措。结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就如何创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如何解决督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思考与对策:


关于创新机构编制监督
检查机制的思考与对策


1.实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执法证”制度
目前,各行各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均有相应的“执法证”,例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执法证”等,2003年湖北省编办事业单位登记局在经过集中培训后,为省、市、县三级编办从事法人登记的工作人员颁发了“湖北省行政执法证”,并对省、市二级编办加发了“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为了方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建议:由省编办督查处按规定组织集中培训后,为省、市、县三级编办督查人员颁发“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为省、市二级编办督查人员另外加发“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2.增加市县编办及督查机构的行政编制
机构编制部门人员本来就不多,配备到监督检查机构的人员就更少,一般县级编制部门很难能配上一名专职人员,都是其他股室人员兼职。受人手限制,监督检查的方法通常是各家单位自行申报,对申报有问题的,再进行深入监督检查,因此,完全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性,很难将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对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集审批者、监督者于一身,大都监管乏力。实行专人专职,才能真正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也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理论。同时,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调查必须二人同时进行。建议:省编办增加市县编办及监督检查机构行政编制。


3.制定《机构编制法》
当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和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以及各地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出台,为机构编制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提供了法定依据,但总的来看立法层次还不够高,刚性约束力不够强。根据《条例》和《暂行规定》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主要限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行政手段,实际工作中,这些措施尚不足以震慑和遏制有关问题的发生。应当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立法层次。研究制定涵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法》,以法律形式对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与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违法问题的处理力度,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供有力保障。建议:中央尽早制定出台《机构编制法》。并设专章专节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1.加强监督检查
从根本上来说,机构编制工作缺乏权威性的法规,许多工作凭借的是干部的党性和道德水准。当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的时候,因为没有规矩、没有方圆,自律意识就有可能发生倾斜,问题就随之发生。从另一方面看,机构编制工作在很多方面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上都是模糊的、大致的、定性的。没有量的规定,编办工作人员很难操作,因为没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量化标准,监督检查也就难以“量刑”。纵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过程和结果,都是“规矩写在文件上,精神落实在会议上,监督停留在口头上”,没有听说有超配干部受追究的,很少听说不按规矩进人受查处的,这就助长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上的违规乱纪问题。


同时,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往往上级的部署要求或群众举报开展督查较多,主动立项和开展督查较少。监督检查的程序不够规范,手段较单一,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除了影响广泛的突出问题外,其它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较难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机构编制部门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违纪问题时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因碍于情面,对发现的问题不愿较真,满足于提出改正要求了事,跟踪抓落实较少;有的为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予以内部消化处理,缺乏一查到底的韧劲和勇气。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查到底,向社会公开查办结果,以彰显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违规必纠、违纪必查的决心和勇气。


2.加强业务培训
针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特殊要求,要注意选拔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业务骨干充实到督查岗位,并加强业务理论培训,确保监督检查队伍素质优良、精干高效。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批推进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力度。培训要以相关政策规定和监督检查操作务实为重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建立健全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机制,努力提升监督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3.加大宣传力度
根据国家、省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机构编制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人员只减不增的政策。但仍有部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总是不加分析的要求上下对口。因为履行的职责不同,各层级应当有不同的机构设置。可是有的上级部门总是要求上下一致,千方百计往下级伸腿,将机构编制与项目、经费挂钩,以项目经费为饵,逼使下级就范等。有些地方在工作极度不饱满的情况下,也要立庙挂牌、定编定员。这种不顾机构编制管理要求的做法直接导致机构编制工作的无序化。要在全社会形成机构编制管理的良好氛围,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基于其特殊对象考虑,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各地党政负责人,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的领导和干部,各部门的班子成员和人事政工干部。


4.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具有联动性的工作,涉及面比较广,与财政、组织、人事、审计、监督等部门息息相关,要保证督查工作出实效,就必须与这些部门沟通、协调,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督查联动作用,切实保证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的经常化。只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部门联动约束机制,才能使各地、各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无以藏身。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深入有效,直接关系到机构编制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在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科学把握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在规律,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升管理效能,是当前机构编制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