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卫
【内容摘要】“新公共部门”蓬勃发展,并日趋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从而会改变我国传统政府的治理边际,以及传统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模式。这对政府而言,无疑既是机遇,又是压力。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如何应对?如何适应公民日趋提升、日益多元化的公共需要,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则成为政府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公”这个社会现象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都是由政府所“独占”,传统公共空间的唯一“权力人”就是政府,以至于“公共部门”(public sector)也往往被认定为就是“政府部门”(government sector)。然而,近些年来,随着“新公共空间”的扩大,属于“新公共部门”的组织群体蓬勃兴起,并日趋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这些“新公共部门”既包括由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各种志愿者团体(volunteer groups)民间非营利组织(non- profitable organization-NPO)、各种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也包括由具有市民意识的政府工作人员结成的“行政市民组织”或称“政府机关里的非政府组织”(如上海胶州路11.15火灾后由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组成的被救治者登记、临时安置等志愿服务小组)。虽然在当代中国,新公共部门的力量暂时还无法与传统政府或市场组织相比,但从近些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在社会管理、慈善、环境保护、经济互助等领域所存在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却日益显现出来,汶川大地震的救援,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服务就是一个典型印证。
新公共部门的兴起,必然会改变我国传统政府的治理边际,也会改变传统公共服务提供的组织模式,具体表现为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部分权力将会转移到社会领域,特别是新的公共部门。这无疑对政府而言,既是机遇,又是压力。机遇是政府部门将拥有了一支日益壮大、日趋成熟的“后备力量”、“辅佐组织”,可以为政府分担部分公共服务的任务;而压力则是因为有了这些新社会组织力量的加入,必然要求政府一方面将所长期拥有的权力向新公共部门进行适当地转移或释放,另一方面,也因为政府部门与新公共部门在同一个平台上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及服务而展开竞争,从而形成“对手压力”和“竞争负担”。但,无论怎样,政府都面临着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如何转换角色,改革机制,处理好与新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中的协调关系?本文且结合这些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就新公共部门迅速发展期的应对思路提一些建设性意见。
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弱化“官本位”
“以人为本”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1〕也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取向。但,“以人为本”不应成为一句口号或一种招牌,而需要真诚的态度与确实的践行。公共治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基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基本利益,政府要想让公民理解与认同政府的意思决定,让公共利益优先而公平地落实到公民身上,就应在关系到他们利益的公共服务上,树立“以民为本”理念,积极体现民意,平等对话,充分保证他们的话语权和表达权;在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时,从公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公民日趋提升、日益多元化的各种欲望与期待。
最近,我们又提倡建设“服务型政府”,这种政府的新制设计不是简单地对传统“强势政府”管理体制的修修补补,不是政府职能的一般性调整,而是要建立一个打破“官本位”,让公共利益真正从传统的行政体制束缚中释放出来,还原于民的“以民为本”的现代政府模式,建设有效政府和善治政府。
“以民为本”原理启示政府,只有心里装着人民群众,想为人民所想,急为人民所急,才肯把眼睛朝下看,才肯放下架子,努力弱化“官本位”思想,与新公共部门同平台共同提供公共服务。也只有树立了“以民为本”理念,弱化了“官本位”,才会在扩大公共政策形成、加大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注重公民和新公共部门的积极参与,才会努力从姿态、组织改善、制度改善等方面去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和目标。(见表一)
表一:新公共部门的诉求与政府应对要点提示
新公共部门的
诉求
政府应对要点
认知与姿态
内部活动改善
对外部的行为反应
1、公共服务现实问题的了解、原因拷问、责任追究
2、对政府各种政策意向、公民欲求反应意识等读解和感知
3、公民欲求价值、主动参与意识的酿成与被认同意识
4、问题解决对策与必要信息的收集
(1)向政府要求资料提供和情况说明
(2)举办论坛、研讨会、主题活动等的政府支持的依赖
5、参与公共服务面临诸问题解决目标的设定
6、为目标实现而作成的民意收集与建议提案
7、期待与政府一起就研究目标实现与解决问题作出提案
8、与主管政府的沟通与公共政策的把握与判断了解
其他
○公众参与时代的必然性认识
○公众自主、民主意识的尊重
○打破国家的强制与指挥万能的传统思考
○对市民有帮助作用的信息提供与来自公众欲求的真情接受并认真采纳的姿势与表现
○公共职员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研究与策划
○政府官员的能力开发
其他
○对公众参与有帮助的信息发布、公告、说明的积极准备
①提供及时、有帮助、激发公众意识信息收集
②与市民共同编集各种简报、告示
○市民参加制度的改善
○有助于公民活动的图书、资料室的建立,并不断扩充与整理
○公民本位、公民活动重视的政府信息处理组织的建立与改善
①市民服务
②优秀环境提供
③城市构造合理
○策划,财政功能的组织强化
○跨区域政府组织的探讨
○强化行政点检的检查功能
其他
○公民容易理解的政府信息的用心与公开
○新公共部门活动、集会设施的完备
○市民学习机会的创造与提供
○公众影响能力者与积极骨干的发现与培养
○问题解决起作用的资料提供
○长期的,微观的市政的立场的助言、调整
○与新公共部门积极的定期对话,交换意见
其他
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弱化“官本位”意识,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还要求政府改变一个长期形成的,也是根深蒂固的政府思路,即“政府目标唯一”、“公共利益至上”、政府完全说了算,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目标兼顾”、“公众利益体现”、政府和公民都可以说了算等体现“多元主体利益”的、更加融合性的公共服务认识,以改变全由政府“拍板”,社会组织或新公共部门没有任何公共服务话语权的尴尬。
曾有时,我国的政府决策一直实行“精英”决策模式,公共服务由政府官员操纵,而普通公民则被拒之门外。这种不开放地、独断专行地、固步自封式地决策容易失误,违背民意,也恰恰是不相信公民智慧,怀疑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的典型表现。即使在今天这种情况也时有所闻,如每当遇到突发事件,需要依靠志愿者服务活动时,一些地方政府总还喜欢采取“包揽式”、“临招式”、“备用式”等管理模式,不肯丝毫放松手中权力的现象,其实就是一种“担心出事”、“怕如不管,易捅娄子”的强势行政心理的翻版。
释放行政空间,扩展新公共部门参与领域
学者认为:经济建设型政府长期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一直发挥着主体作用。但这种模式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方面,似乎难以为继,按照经济运行机制来进行社会建设显得弊多利少,面对就业服务,危机处理等公共事务质与量的扩容,政府却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力不从心。〔2〕这意味着政府机构作为公共物品、公共服务的唯一“权力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已不能支撑。虽然,当今时代仍还有一些领域需要政府的职能有所增强(如物价,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公用事业),但也有不少领域(如社会公共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服务)则可能更需要政府放松控权或管制。在此情势下,治理公共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已难再续唱“独脚戏”了。要整合公民力量、社会力量,发挥公民团体或社会组织各自的比较优势,帮助政府有效履行公共职责,为实现社会和谐创造基础性的条件,政府就应在前一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政府为唯一公共事务主体的封闭性结构,开始考虑适当释放行政空间,形成开放性的、多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政策或公共服务的过程在本质上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主张公民或、公共部门参与该过程会有助于保证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取向,减少公共政策的失误。
那么,政府又怎样更大程度地释放行政空间,不断扩展公共服务“政府外参与领域”,最大可能地利用和吸纳私人、企业,特别是新公共部门参与仅靠政府已无法完成的“外放性公共服务”,并建立一种长久而有效的“多主体公共服务联合体系”呢?现在,不管是学者还是政府自己都在作各种努力地探索。如:试图扩大公共政策形成中的公民亲自参与,为以公民为主体的新公共部门提供发展的机会,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和目标,以实现让公共政策更富有成效,让公共服务更令百姓满意。还有,为了广泛吸纳社会各个阶层有效地参与,最终实现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服务提供程序能充分彰显公正与民主,各地、各级政府在更科学地设计并逐步完善公开听证、民意调查、政策咨询、公私合作等多种有效途径。
图一:政府公共空间释放与公共服务社会化的承担手
图注:1. EGO是权力分工的产物,而志愿者组织是地域需求(地方主义)的结晶。
当然,主张政府向包括新公共部门在内的社会组织多方位地释放空间,首先要求政府部门转变思想,改革观念,更新意识,要求政府及时了解表一中所列示的公民、新公共部门的欲求和目标指向,更多地为新公共部门的加入所释放出来的政府空间创造条件,实现真正的“人民事情人民理”的民主化管理道路。(见表一和图一)在信任和“放任”的基础上,大胆地通过委托、授权、契约等不同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项目交由新公共部门承担和完成,既可让其作为政府的援助团体从事政府公共服务的协助、协力活动,也使得这些新公共主体能在大量而实际的公共服务中得到锻炼,成熟和发展。如在德国,设立在国家监督下,具有权力能力的执行公共事务的地域性团体,赋予她们独立的权力和义务,自主的进行形式多样的公共事务展开活动。在日本,让新公共部门担负着行政文书的分发、社会资金的募集、空巢老人的定期探访任务,以及同社区居民生活有直接关系的一部分公共服务的提供、委托、奖励金、补助金等交付。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掌控还有待于进一步缓和,公共服务空间仍可作进一步地适当释放,仍可向新公共部门转移更多的公共服务任务,如:向社会的文件传递业务、部分信息维护和公开、劳动社保服务等。
当然,让新公共部门完成部分公共服务任务,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等待着政府去面对,也需在今后的具体实践中不断加以确定和完善。如:新公共部门在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里的加入与政府公共权力在这个领域内的适当退出在何时进行;政府退出程度以及退出后的控制又如何把握?还有,政府让新公共部门参与公共服务,传统国家独占领域是否可以进入;如可以,多少程度能够进入;进入后能否依法采用传统的行政行为(如监督或检查等);如能行使又如何进行控制?〔3〕此外,新公共部门的法律规范问题,新公共部门完成公共服务任务的热潮中,现行宪法上的许容程度,在行政法上如何把握这种新的现象,并进行法律上的调整等都有待于认识与解决”。〔4〕
建立协同机制,创新合作形式
近些年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政府以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对行政过程的制度化参与,在主体范围,事务领域,介入形式,影响深度等等方面都有显著发展,并已形成一种与传统行政模式不同的“新型”运作机制和方式。〔5〕这种或称“模式”,或称“机制”的所谓“新点”、“亮点”就在于与以“领导”或“命令”为特征的传统行政模式不同,表现为“协同与合作”。作为理想的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和新公共部门之间提供完成公共服务的理想模式无疑是“行政-社会组织的协调型关系”,建立一种行政-社会组织的良好伙伴关系,促进政府公共权力与包括新公共部门在内的公民组织权利的良性互动,是未来公共事业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的努力方向之一”。〔6〕
那么,政府又如何建立一种与政府机关与外部社会组织,特别是“新公共部门”的长久而有效的协同机制、促进与“新公共部门”的合作呢?总结多年来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实践,推导出以下四种模式。
第一种是“个别利用模式”,即政府在特别情况下,利用个别新公共部门的服务的方式。如:对收到的各类救灾或应急物资的搬运,清点,登记,发放等。
第二种是“团体委托模式”,即政府将部分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以“工作委托”的方式交由有政府所认可,并赋予资质的志愿者团体来承担,但活动规制,要求等由仍政府确定并督导。如:灾害时期的避难场所的一部分服务工作。如:上海就曾将黄浦江水域的清洁,护绿管理业务就交由专业公司和保洁队负责。
第三种是“放任指导式”,即所有志愿者团体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己的做法直接参与社会公共服务,而政府仅提供并公布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对服务项目提出基本目标、原则和要求,不对具体做法提出,也不作时常性地、随意性地干预。
第四种是“协议模式”,即政府相关部门与区域内所有志愿者团体组成联合办事机构,共同形成联合公共服务综合网络。政府没有直接领导关系,而是通过平等协商,处理公共服务。但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或志愿者团体的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服务信息、服务资金、物资,在遇到志愿者团体间,以及志愿者与被服务对象遇到矛盾时的关系调整。
至于,现实当中究竟应该选择以上哪种模式,固然取决于场合和状况,但不管哪种模式,实际上都是政府改革层面上建立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协调机制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与途径,都体现了政府与新公共部门的“静动态合作伙伴关系”,即政府在完善“多元对话合作机制”,建立网络化的公共服务协同系统,在互补与合作的融洽关系中(静态)融入新公共部门积极参与(动态),相互促进,齐心协力,形成适合社会发展的政社协同机制与官民合作形式。(见图二)
图二:“多利益主体共赢”合作机制构想
(以大型跨区域功能区建设为例)
当然,这种协同和合作除了模式关注以外,更重要的还是要考虑寻找作为协同和合作基础的政府部门与新公共部门之间利益的交叉点和平衡点,合理地界量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共同利益程度。因为,这些都是这种合作关系和效率协调机制的建立及其成功的最为根本的内容。以外,新时期的政社合作、官民合作,作为政府一方不仅要延续并深化上述几种合作模式以外,而且还应融入一些新的合作要素。这些新的要素包括:建立畅通的活动、工作的对话机制(见表一);在参与者之间为解决公共服务提供问题而进行协商的准契约性关系;通过多种方式与公民进行意思沟通、管制协商、合作安排、讨价还价等活动;利用新公共部门中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创造性、各种技能等来补充本身人力资源上的不足,来减轻政府的组织负担。(见图二)
建立联网、促进交流
现在,正逢我国新公共部门迅速发展的大好时机,政府应不失时机地积极发展与新公共部门的“静动态合作伙伴关系”。为了保持公共服务的顺畅,期待政府从“传统政府的统治观”向“积极政府的对话观”的转换,并为“协商民主型政府”与新公共部门的有效对话创造的各种条件。(参见表二)
表二:政府与新公共部门对话环境与条件(部分)
对话环境
对话条件
建立经常性对话机制 ○设立专门的对话窗口,确定对话组织和联络机构
○政府不应限定于特定的新公共部门作为对话对象
○对话的平等性,议题的多样性和针对性
○避免对话的诸话题均由政府单方面设定的情况
通畅公开或非公开等多元对话管道 ○对话计划和活动内容除特别情况应向包括新公共部门在内的全社会公开
○鼓励新公共部门提议或发起进行对话
○对话后的内容除特别情况应向包括新公共部门在内的全社会通报
○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辩论会等多种形式
完善处理新公共部门信息的有效系统 ○最大限度地吸收、处理、反馈新公共部门意见、意识的
○对话准备阶段将政府意图,以及相关信息与资料、文件向对话新
公共部门及时提供
○给对话新公共部门的充分准备时间
○保持与对话新公共部门的意见交换与沟通
○对话的软硬件支援体系的建立
为了拓宽与新公共部门的平等对话、沟通渠道,提高对话和沟通效率,建议建立行政部门同新公共部门“协同联网系统”(见表二和图三),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信息交流、信息提供,重视资料交换、意见沟通。笔者建议是否可以考虑在政府部门内设立类似“民间活动促进室”、“市民运动联络处”等的专门联络窗口,或成立由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组成、参与“公共服务活动协调办公室”或“政府外组织活动振兴中心”(假设)、“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活动)支援中心”等公共服务活动协调机构,作为政府的新公共部门的“对接窗口”,用于专门协调、接待新公共部门的诸项协调关系,以解决新公共部门参加难、参加途径不清、参加方式不明(如碰到紧急危机事件后志愿者自发到事发处加入救援等)等问题,避免新公共部门活动无人问津,无统一管理的现象,一旦遇到紧急危机事件后、危机需要这些新公共部门就可很容易找到活动单位和报名窗口。
图三:行政部门同新公共部门协同联网系统
同时,还要破除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的“行政纯血主义”,政府部门应敞开大门,走出去,请进来,加强与民间特别是新公共部门的“政民学习交流”,交换服务意见,交流活动经验。主要交流内容可参见表三。
表三:政府与新公共部门(含社会)交流内容
交流领域
(部分)
交流内容(部分)
人事交流
公共服务人员民间录用(借用)
广泛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干部、专业骨干
异地或国际交流
民间共同参加人事交流项目
向民间企业或学校挂职锻炼(向新公共部门提供挂职、进修机会)
研修交流
外部讲师的邀请
外部讲座,座谈会等的参加(可将高级培训班办到高校等)
官民合作研究(官学研究有)
向民间机构派遣研修
扩大外国研修(过去有)
OJT方策
外部学习会派遣
不同领域的见习或交流活动
民间(如企业、新闻机构 等的参观、调研和考察等)
外部会议的参加
利用自己的社会人力资源作为外部间合作的介绍和牵线
扶持引导,促进发展
在我国,新公共部门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虽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组织或参与了各个方面的公共服务或社会治理的过程。但,仍还存在弱组织性、临时性、零碎性、社会活动能力不足、效率不高以及发展不平衡,团体组织参差不齐等缺陷和问题,整体发展水平仍不如国外某些国家。另外,在发展环境上,新公共部门又面临着成立门槛高、限制多、监管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由于传统统治思维的影响,政府仍然是主导治理过程的主体。在微观层面上,中国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主要表现在对当代中国地方治理项目的参与上。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或者获得地方政府的许可参与治理地方公共事务。甚至,还有不少新公共部门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不愿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而采取了工商注册的形式,成为一种“变相型新公共部门”。考虑到当代公共服务须由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部门来共同承担并完成公共服务的话,政府不仅应该重视新公共部门的不断壮大和健康发展,而且还要为她们的发展与壮大推出以下一些扶持政策。
首先,准确定位,确立其活动正当性,使其名正言顺、堂堂正正地承担、开展公共服务活动。如按照我国的现有制度规定,一些社会组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但实际上会因为“利不大”、“包袱重”、“不好管”等而不为有资格作为主管单位的政府部门所看好,所以也就不情愿“多管闲事”,使得这些社会组织无法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这恰是我国新公共部门面临着合法性困境与后述的社会资源困难的“双重挑战”。即使是一些得到政府名义认可的新公共部门,在我国现阶段也很容易受到来自政府的控制,常常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政府职能转变形式的工具而存在,独立性缺乏,具有很强的官办色彩。如若这一前提不改变,新公共部门将得不到实质意义的发展。
其次,就是配给资源。如前所述,从当前中国的社会实践来看,新公共部门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除了所处的制度环境外,还包括所能获取的社会资源,前者决定了新公共部门的可能生存空间,后者则是新公共部门的生命之源,换句话说就是社会资源是新公共部门能否真正发展,是否能有效而持久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关键所在。过去,由于政府掌握了大部分公共资源,与此相对,新公共部门往往只能因其“配角”地位,透过与政府部门间的“求情”关系去寻求资源,而这种资源往往又会因为双方利益上的冲突或资源上的紧张等因素会随时可能导致“滞供”、“少供”,甚至“断供”,特别会因正式制度的一旦失效而导致组织的维持、活动难以继。所以,新公共部门最希望获得的不仅是机构合法性的政府默许和认同,还要求获得制度性、稳定性的资源动员与支配。〔7〕笔者认为:充足的资金是新公共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因素。因此通过财政手段扶持新公共部门发展是较为有效的途径。政府应尽快建立政府对新公共部门的资助机制,提供多样化的支援形式。如:将这块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或设立专门的活动补助基金或专项振兴项目活动经费;可将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但是新公共部门也有能力承担的职能以“政府采购”的形式,支付一定费用由新公共部门承担;或者可以考虑划拨一部分经费的做法,解决新公共部门资金缺乏的问题。
再次,激励引导。政府授权或委托新公共部门承担并完成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抽身而退,而是要加以激励引导。世博会后,相关政府部门对曾参与志愿奉献者给予就业、任用、户籍等方面的“后续支撑”就是一个比较好的支援政策,既对志愿者的贡献精神的鼓励与肯定,也为提高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欲望与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政府作为熟悉管理,知晓法律规则,了解事务程序的行政管理机关、公共服务机构,除了对所授权委托的公共服务实施监督和指导之外,还应对新公共部门的公共服务活动进行引导。除前面提到的“活动协调委员会”,还应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参与“专门指导委员会”。具体方式包括:为一些新公共部门的参与提供方便和条件,推出援助政策,为其拓宽渠道。现在的新公共主体的组织或个人的活动往往见其零零碎碎,分散性很大。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引导,组织大型的、规模性的、跨地区的、有影响的组织,使其能具有能承担更重大、更综合公共服务任务的“多能量团体”。如日本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打出了非政府组织的支援方针,设置了“支援者组织问题相关省厅联络会议”,专门就福利、环保、消费保护等方面的志愿者团体的地位、待遇,以及支援措施进行经常性商议。还有总理府的“乡土福利服务活动”、文部省的“妇女服务活动促进事业”计划和“儿童与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普及事业”规划,厚生省的“老年人服务团体事业”计划等也一方面引导新公共部门不断正规化、连贯性、业务覆盖全面化;另一方面又从业务上指导进一步专业化、效率化。
还有,健全监督。政府对新公共部门的监督包括:一是由于社会组织向新公共部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参次不齐,鱼龙混杂现象;有些已经发展成为了新公共部门之后却又存在违规活动、争名夺利、内耗严重、财务混乱等问题,所以,对其实施经常而又有效性地监督无疑十分必要。二是从“重审批,轻监管”转为加大监管。特别是对于那些未经注册,未纳入政府监督管理范围却在从事与合法性新公共部门争夺资源活动的社会组织的监管。监管的很重要部分就是要对新公共部门的业务、活动计划等进行事先审核与把握,并对新公共部门是否保持公益性,是否在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等进行综合鉴定。三是加强监督工作落实。在过去的监督工作中,由于一些新公共部门具有产出和服务难以测量,利益相关者具有多样性等特点,政府对新公共部门的监督往往存在缺位现象,政府往往只是对新公共部门中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年检”,日常工作则放任自流。〔8〕
再有,绩效评估。要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业务部门、媒体、公众和独立评估机构为辅助的跟踪和评估体系,确立科学、公正、权威的新公共部门诚信评估指标体系,以强化新公共部门的公共责任机制,并通过诚信评估机构既实施前述的事先审核并把握,又进行事后的总结评估。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1〕参考赵尔奎、占绍文:构建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理论观察,2006(3)
〔2〕参考迟福林、傅治平:转型中国—中国未来发展大走向,人民出版社,2010年
〔3〕参考王维达:通过私法完成公共任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选自以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百家出版社,2003年
〔4〕黄金卫:公共事业的私法形态展开,选自以私法完成公共任务,百家出版社,2003年
〔5〕参考程迈:中国行政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一个比较和再认识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报,2008(3)
〔6〕参考胡敏洁: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浙江学刊,2007(2)
〔7〕参考张紧跟:一个草根NGO的行动策略,社会学研究,2008(2)
〔8〕参考齐晓钰: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有效监管的对策,柳州师专学报,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