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机构编制法定化要求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中共上海市奉贤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容提要〕2019 年8 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编制就是法制”,强化了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履行好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好机构编制法定化要求,是机构编制部门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本文着重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践出发,通过调查发现当前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研究思考加强监督检查、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对于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加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奉贤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践

党的十九大以来,奉贤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谋划推进,突出教育预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突出督促整改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为全面完成机构改革任务以及区委机构编制决议的落地见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1. 坚持把纪律教育、提高认识作为重点环节,深入开展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预防工作。以机构改革为节点,重申机构编制管理纪律要求,切实把纪律立起来、树起来,引领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增强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自觉性。以专题学习培训为抓手,加强《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专题开展违纪违规案例学习,切实提高纪律教育的针对性。以点对点提醒为补充,宣传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违纪违规的预防提醒。

2. 坚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核心任务,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按照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自查,先后开展领导职数规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条条干预等方面内容的6 次专项自查,着力发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违纪违法问题,推动相关部门限期落实整改。结合巡察安排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对各部门各单位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推动解决一批违规改变编制使用范围、违规将议事协调机构实体化等方面的问题。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决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发现决议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决议高质量落地见效。

3. 坚持把加强力量、完善制度作为重要保障,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加强监督检查的力量配置,安排专人负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谋划、推进与落实。完善监督检查涉及内容的规范标准,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控制相当于副处级事业单位设置的意见》《关于规范党政群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意见》《奉贤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评估办法》等文件,为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和参考。注重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建立定期抽查及通报制度,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严肃性。

当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短板

随着《条例》的出台,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以及推进机制等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对照这些标准和要求,当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存在与《条例》规定不相适应的地方,面临着新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短板。

1. 机构编制法规意识不够强。有的部门和单位对《条例》学习不够重视,还没有站在党管机构编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去认识机构编制工作,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少部分部门和单位对机构编制纪律规定认识不够清晰、理解存在偏差,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机构编制管理是本级政府可以决定的事项,机构设多少、编制怎么配等事宜无需上级监督指导,对机构编制法定化的相关要求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从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部门来看,思想认识上与《条例》中关于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依法行政要求有一定的距离。比如,重审批轻监督检查,重视机构的撤并、分设,编制的精简、压缩,职能的增加、减少,忽视了对机构编制使用的全程跟踪问效;再如,重执行评估轻效益评估,重视对机构编制政策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批复方案执行情况等的监督,忽视了对各部门履职情况和人员工作量饱和度等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的分析。

2. 制度供给还显不足。当前,奉贤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央编办2007 年下发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13 年下发的《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阶段性部署文件精神。区层面至今没有一部相对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对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方式、频次、结果运用等还没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导致监督检查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程序性不强,同时也难以及时发现机构编制违规以及机构编制决议落地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很好地从制度层面保障机构编制法定化要求的贯彻落实。

3. 内容及方式略显单一。《条例》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均有相应的规定。对照《条例》,奉贤区监督检查内容和方式均略显单一.内容上,对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执行情况关注得多,但对机构编制使用效益问题关注的少,没有做到《条例》所要求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采取科学方法,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估”;对“伪造、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信息和核查数据”关注的少,没有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对“条条干预”问题关注的少,与“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有一定的差距。方式上,监督检查多结合区委巡察涉及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很少主动牵头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相对来说检查方式比较单一、缺少独立性,没有根据工作需求较为科学地安排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充分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监督检查,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检查工作效率;注重日常台账的检查,很少以个别访谈、实地查看等方式深入了解机构编制情况,导致了解掌握的情况可能不够全面、不够准确。

4.“后半篇文章”抓得不够。监督检查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监督检查,可以纠正各种不符合《条例》以及中央、市委机构编制决策部署的行为,同时有助于发现机构编制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推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管好机构编制资源、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但工作推进中,对监督检查的“后半篇文章”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一方面,一定程度上重指出问题、轻解决问题情况的跟踪问效,针对指出的问题后期很少深入有关单位开展“回头看”、检查整改情况,问题有没有整改、有没有解决,了解得不够深入细致,没有很好地形成监督检查“工作闭环”,造成有的单位对整改落实工作不够重视、没有做到“彻底改、改到位”。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约谈教育轻批评追责,发现部门存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多采取约谈教育、限期整改等手段查处,但很少按照《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通报相关典型案例,没有很好地形成震慑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1. 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升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认知水平。一是要加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学习培训,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条例》等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 中心组学习内容,作为区委党校(行政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处级单位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同志任职培训的重点内容,切实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站在政治高度认知机构编制管理各项工作。二是机构编制部门要通过月度例会、编办主任会议等载体,带头学习中央编委、中央编办以及市委编委、市委编办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条例》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三是开展专家讲授、问题研讨、经验交流等形式多样的机构编制工作业务培训,特别注重培训新时代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增强各部门各单位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认知度、认同感。

2. 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顶层设计。《条例》指出:“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在制度设计中,要参照国内有关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区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从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方法、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明确,细化监督检查的主体构成、事项内容、操作流程、实施程序、结果运用等,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比如,监督检查的主体选择上,既可以发挥好编制部门现有力量的作用,也可以抽调部分经验丰富的人事干部参与,还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多元化的主体更加全面地了解被检查部门的实际情况;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事项方面,应包括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以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区委编委决议执行情况以及区委编办部署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等内容,切实从制度上解答好“督哪些、查什么”的问题。

3. 进一步加强方式创新,切实提升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成效。一是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区委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积极会同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加强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切实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二是探索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实施评估,建立科学有落实机构编制法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效的评估体系,明确具体指标和细化标准,同时注重评估主体的开放性和多元性,切实发挥好机构编制评估对部门机构和职责理顺的载体作用、对部门职能作用发挥的推动作用、对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编制资源配置水平的提升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注重与组织人事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实名制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规范性,切实发挥好实名制管理在推进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4. 进一步加强结果运用,切实形成机构编制管理闭环。一是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决策、修订“三定”规定、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为区委、区委编委相关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二是要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推行“弱减强增”的重要依据,纳入区级机关绩效考核、镇(街道) 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以及政府部门效能评估的范畴。三是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分类研究、促进解决。属于机构编制部门应该研究解决的,应当实行“挂图作战”,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被监督检查部门应该整改或者改进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明确时间节点,注重后期跟踪,切实抓好落实。四是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对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切实拉起机构编制纪律规定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