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春
〔内容提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编办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定期调整规范、健全监管机制等方式不断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设立程序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完善、退出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以奎文区议事协调机构为研究样本,深入分析议事协调机构在机构设置、职能发挥、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探索议事协调机构科学规范管理路径。
奎文区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探索
1.精细为要,建立管理“明细单”。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专班、联席会议 3 类专项管理台账,确保全区议事协调机构“底子清、情况明”。一是要素设定科学化。明确更名、合并、撤销等5类调整变化情形,设置设立文件、设立依据、牵头部门等7项内容,详细完备记录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变化信息,对议事协调机构基本情况做到“应统尽统”。二是动态调整规范化。以2022年清理规范后的数量为基数,摸清全区129个议事协调机构、15个工作专班、16个联席会议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新设、调整、撤销、合并的及时更新台账内容,进一步提升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精细化水平。三是台账运用实效化。以议事协调机构专项管理台账为基础,建立议事协调机构数量预警机制,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数量,根据设置情况提出规范建议,为议事协调机构调整规范提供科学参考和借鉴。
2.精简为优,用好清理“度量尺”。以推动议事协调机构精简高效为目的,定期对全区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规范。一是明确调整程序。对议事协调机构及工作专班调整规范工作提前谋划、高位统筹,严格履行“部门自评-审核论证-发文公布”程序,组织牵头部门对运行情况开展自评,经区委编办审核后形成调整规范意见,提请区委或区政府会议研究后按程序发文公布,保证调整流程合规有效。二是规范调整内容。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审核小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调整范围、调整数量及组成人员压减比例等,对全区议事协调机构名称、人员组成、成员职务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议事协调机构调整规范“到边到角”。三是从严精简规范。按照“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对应市级调整规范,共对44个议事协调机构、15个工作专班进行撤销、更名,研究公布122个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13个工作专班名单,调整规范比例达43.7%,真正做到“应调尽调、应清尽清”。
3.高效为本,筑牢监管“防火墙”。着眼牵头部门作用发挥不充分及参与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运转监管机制,督促议事协调机构发挥作用。一是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将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动态调整、规范运行纳入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定期评估备案、调整、撤销等情况,督促议事协调机构发挥职能。二是完善内部运转机制。组织117个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工作规则及办公室工作细则,逐个建立协调配合制度机制,规范运行流程,建立和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为议事协调机构规范运行建立制度保障,推进成员单位履职尽责、高效配合、协作顺畅。三是定期开展运行自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对机构职责履行、工作成效、会议文件、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等情况开展自评,全面总结运行情况,深入剖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为议事协调机构清理规范提供参考,提升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效能。
存在问题
1.机构设置不够精简。一是设立程序不够严格。目前,地方各级出台了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文件仅提交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经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后发文成立,甚至由牵头部门自行发文设立,未严格履行审批流程,造成议事协调机构数量无序增长。二是审批标准不够明确。目前,对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审批只有原则性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核时缺乏必要依据,多数以对应上级、领导要求或根据有关会议精神为由设立,未对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必要性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导致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时凡审必过、数量只增不减。三是成员单位规模过大。公布组成人员的议事协调机构中,为分摊责任,80%的机构成员单位在10个以上,造成部分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过多、过度分散工作精力。例如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分别是96个、77个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大量“陪会”、收文、汇报等工作极大增加工作负担,挤占人员精力,打乱自身工作安排。
2.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一方面,职能履行不足。奎文区设置的160个议事协调机构中,对应上级设立156个,结合区级工作实际设立4个,对应上级设立占比高达97.5%。个别议事协调机构在设立时未结合区情实际而盲目对应上级,导致设立后工作任务不饱满或与现有议事协调机构及职能部门职责交叉重叠,未发挥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例如,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海洋发展委员会等,奎文区承担职能任务较少,原则上无需设立;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责可由区政务服务热线运行中心承担,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造成机构冗余、资源浪费。另一方面,部门合力不强。由于各议事协调机构运行及问题解决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力度不足,部分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和参与度不高、协调配合不到位。超过三成的议事协调机构近三年或自设立起未举办会议或解决事项、未发挥职能,未能起到部门协调配合、统筹衔接的效果。
3.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一是运行监管制度不健全。目前,在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中明确,机构编制部门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监管内容不明确、监管手段不全面、监管程序不规范、监管合力未形成等问题,无法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全流程、多角度、有制约的监督管理。二是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备。由于缺少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在遇到时间紧、难度高的工作任务时,成员单位有时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情形,导致议事协调机构运行不畅、工作落实大打折扣。三是退出机制不完善。由于事后监管缺位,长期或临时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已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时,牵头单位往往不提交议事协调机构撤销申请,最终遗留大量“僵尸”议事协调机构,只能通过定期统一清理规范予以撤销。
规范管理意见
1.强化顶层设计,精简机构设置。一是推进机构设立法定化。严格落实党和国家对精简规范议事协调机构的总体要求,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除应急指挥、军地协调、维稳处突等特殊需要外,一律精简撤并,有关难点重点工作由市、县分管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落实,从根源上杜绝议事协调机构数量过多、盲目对应上级设立等问题。二是健全管理机制。对于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进一步完善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健全议事协调机构设立、运行、撤销等全过程管理机制,重点细化完善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依据、审批标准等指导原则,使机构编制部门能够对拟设立机构的必要性进行科学分析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设立审核意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立。三是严控组成部门。对成员单位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只纳入与该项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避免无序扩大成员单位范围,确保每个成员单位能够切实发挥作用,防止“挂名”“陪跑”现象。
2.完善议事规则,强化协作配合。对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健全配套制度,细化议事协调机构请示报告、会议制度、决策流程等议事工作规则,打破条块分割工作模式,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支持配合的具体运行方式,推进成员单位履职尽责、高效配合、协作顺畅。同时,压实各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对于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具体事项,明确责任到人,提升牵头部门及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
3.健全监督考核体系,提升履职效能。一方面,健全运行监管机制。将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及运行情况纳入机关职能运行监管内容,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程序、责任追究等事项,对议事协调机构制度建立、规范运行、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约束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要求,避免出现议事协调机构职责履行不到位、运行程序不规范等情况。同时,结合职能运行监管内容,对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申请进行再评估,对实际运行与申请报告不符的及时予以撤销,提升议事协调机构设立效能。另一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议事协调机构定期向党委、政府作运行情况报告,说明牵头部门及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职责履行等情况,采取量化评价模式,细化评价指标内容,完善评价流程,将评价结果纳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估部门工作的重要参考,提升成员单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推动履职尽责。
(作者单位:中共潍坊市奎文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