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晶晶 韩 宇
〔内容提要〕省级议事协调机制与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相比,具有跨部门协调但领域相对集中、有牵头单位但为省管单位、有行政化手段但不实体化运行的特点,根据存续时限,分为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和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实践中,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的总量出现膨胀的趋势、设立出现变异的苗头、运行出现失范的迹象,亟需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鉴此,必须坚持系统思维、靶向施策,以总量调控为基础,推动限额管理和限时管理相统一;以从严设立为关键,推动程序审核和实体审核相统一;以高效运行为目标,推动议事有规和协调有力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编委第一次会议上强调,“地方反映,议事协调机构过多。这个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本轮机构改革,各省份以精简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为重要任务,推动总体规模大幅压缩、布局结构更加优化。为切实巩固精简规范成果,各省份深入学习贯彻《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的省委编委专门出台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制度文件,从设立、运行、监督评估等多方面予以全流程规范,实现了总量无新增、运行有规则、管理成闭环。但是,随着协调处理复杂事务的刚性要求越来越多,受制于议事协调机构的限额管理,省级层面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工作专班等(以下统称为议事协调机制)变得越来越多,出现了与议事协调机构结构同质、职能交叉等新情况,亟需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切实做好前瞻性谋划和政策性储备。
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的概念简析
省级议事协调机制面广量大且无专门定义。广义上看,议事协调机构与议事协调机制同根同源,同属于议事协调机制的范畴;狭义上看,为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又需将议事协调机制与议事协调机构区分开来,打好规范管理的理论基础。
1.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的概念。从内涵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由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衍生而来,二者都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强跨部门重要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而设立,均是优化党政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补充、健全重大工作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从外延看,与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相比,省级议事协调机制还具有3个显著特点。
从职能定位看,跨部门协调但领域相对集中。如果说议事协调机构是“大而全”,那么议事协调机制应是“小快灵”,其议事协调的维度介于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之间,所协调的工作集中在某个领域,一般为“点上”或“线上”工作,而不是“面上”工作。
从规格层级看,有牵头单位但为省管单位。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领导,其中不少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考虑到领域相对集中,议事协调机制召集人一般为部门负责同志,确有必要为省领导的,一般是分管领导。为便于监管,议事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原则上是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在省里的省管单位。
从运行载体看,有行政化手段但不实体化运行。为与联络会商机制相区分,在实际工作中,省级议事协调机制一般通过集中办公的形式运行,并辅以开会研究、发文协调等一定的行政化手段。但与部分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设立实体办事机构不同,议事协调机制均不得设立实体办事机构。
经过比较分析,省级议事协调机制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强相对集中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而设立的,一般由省管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可集中办公但不实体化运行,且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工作机制。
2.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的分类。根据既有相关文件,省级议事协调机制一般可分为四类: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为省管单位负责同志,不是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二是协调机制,主要为完成专项工作而非综合性工作,一般为参照中央做法在既有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三是专家咨询机制,成员中专家学者一般占比在一半以上;四是工作专班,主要是完成阶段性、临时性任务,具有明确运行时间,待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
在实践中,为便于科学规范从严管理,根据不同类型议事协调机制的运行存续时限,议事协调机制还可分为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等)和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工作专班等)两类。
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管理的现实挑战
省级议事协调机制虽不是新事物,但对其如何进行专门的规范管理却是个新课题。随着实践的深入,在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重点关注。
1.总量出现膨胀的趋势。因机构改革主要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规范,对议事协调机制未作明确要求,从机构改革结束到目前,议事协调机制总量发生了较大变动。比如,增量明显偏多。某省2024年5月发文明确共有18个议事协调机制,目前已增至53个。在新增的议事协调机制中,联席会议占25.7%、协调机制占31.4%、专家咨询机制占2.9%、工作专班占40.0%。又如,存量有待明确。有的议事协调机制未纳入清理范围,但实际还在运行。随着实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议事协调机制摆上台面,如何界定、是否纳入管理尚未定论。
2.设立出现变异的苗头。设立和运行是议事协调机制规范管理的重要方面。运行好的前提是设立好,在实践中要重点关注设立上的一些新情况。比如,有的组织架构臃肿。个别议事协调机构下设了多个协调机制,有的成员单位比所隶属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多,议事协调范围反而更广,平时基本都是协调机制在运转,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议事协调机构;还有的议事协调机制“叠床架屋”,下设了若干议事协调机制,造成层级杂糅、职责交叉,影响了工作效率。又如,有的成立形式存疑。议事协调机制成立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是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圈阅,有的是两办发文,有的是部门发文,甚至有的议事协调机制以会议纪要形式自行发文,既在设立程序上不够严肃,也不够体现“从严把关”的组织意图。还如,有的称谓值得商榷。《办法》明确市、县两级原则上不设议事协调机构,乡镇(街道)不设议事协调机构。但个别议事协调机制采用了议事协调机构常用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称谓,其职责同构的特性容易给基层造成较大困扰。
3.运行出现失范的迹象。议事协调机制与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模式相似,比照议事协调机构,其运行质效还有待提升。比如,有的“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个别议事协调机制未及时出台工作规则,运行上比较随意;部分工作专班由议事协调机构调整而来,还未及时将原有工作规则调整为职责分工,导致有关规则与实际运行相脱节。又如,有的“纵向拔高”或“横向扩围”。有的议事协调机制召集人为省管单位负责同志,但另设由省领导担任的“总召集人”,召开会议时邀请“总召集人”出席讲话,会后打着领导旗号发号施令;有的议事协调机制以相关单位的名义,在发文办会时对成员单位之外的部门(单位)提要求,变相扩大了议事协调范围。
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管理的实践路径
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管理是巩固深化议事协调机构精简规范成果的题中应有之义,必须坚持系统思维、靶向施策,从总量、设立、运行等多个维度予以全面规范。
1.以总量调控为基础,推动限额管理和限时管理相统一。议事协调机制过多,会带来议事协调机构隐形变异、变相增设、回弹返潮的风险,必须坚决遏制快速增长势头。在结合机构编制管理评估和年度重要事项报告等,全面摸清并重新明确存量底数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和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的分类管理,坚决遏制增量的过度膨胀。一方面,对常设性的实行限额管理。理论上看,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必须从严控制。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均为常设且数量已多于省级党政机构数量,鉴于每个党政机构都至少是1个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其议事协调范围已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方面,再成立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的意义不大。如果还是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容易跟议事协调机构同质化,影响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发挥。鉴此,对常设性的应严控增量,明确总量不得超过议事协调机构限额,各部门不得提请成立与已有议事协调机构职能有交叉的议事协调机制,原则上不能作为2个及以上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另一方面,对专班性的实行限时管理。实践上看,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确有需要设。每个领域都会有阶段性的急难险重任务。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因能快速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在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具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重要任务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且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自动跳出“一核定终身”的桎梏,受到地方普遍认可。比如,某省为做好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试点工作,成立了省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共性问题,为试点的成功提供了组织保障、优化了工作机制,并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鉴此,对专班性的应明确撤销时间,督促其完成任务后及时撤销,为与机构改革相衔接,其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下一轮机构改革启动时间。通过分类管理,探索“能用已有议事协调机构解决的,就不设议事协调机制;能用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解决的,就不设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的管理原则。此外,还需探索议事协调机构与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常设性与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的统筹管理,科学调配限额存储空间,为今后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留有余粮”。
2.以从严设立为关键,推动程序审核和实体审核相统一。编办作为议事协调机制设立审核的第一道关口,必须从严把关,在参照“上级有没有要求、周边有没有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设立的全流程规范、全要素审核。一是突出政治把关。进一步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积极适应议事协调机构(机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要求,在设立议事协调机制时树牢政治标准,明确以部门党组(党委)名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项提出设立申请。二是优化机制架构。严控议事协调机构下设议事协调机制,除参照中央的,原则上不下设议事协调机制,确有需要的不得超过副召集人数量。严禁套娃现象,明确议事协调机制不再下设议事协调机制,从严控制下设各类办公室、工作组等。三是精干成员单位。为进一步突出议事协调作用,成员单位应至少包含3家机关部门,同时明确议事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数量不超过一般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限额(某省委编委明确为20个),数量一般不作增加,原则上不要求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参加。议事协调机构下设机制成员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所隶属的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四是细化设立形式。对不是由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成立主体发文,比如,下设协调机制由所隶属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文;工作专班由牵头部门发文。对确需由省领导担任召集人的,由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文。探索简化设立程序,对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农业普查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批示的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的设立,实行备案制,由省级相关部门向省委编委报备。五是规范使用名称。议事协调机制名称应体现主要职责任务,后缀一般为四种常见类型之一。为避免引起歧义,原则上不使用议事协调机构常用的“委员会”“领导小组”等称谓。
3.以高效运行为目标,推动议事有规和协调有力相统一。机制的生命力在于运行。推动议事协调机制健康高效运行,必须在定好规则、抓好协调上发力使劲。一是推进运行制度化。明确常设性议事协调机制成立后,及时出台工作规则,同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专班性议事协调机制成立后,及时明确职责分工。指导督促牵头单位加强对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工作规则等的审核把关,确保设有依据、定位准确、突出主责、分工合理、便于执行。二是推进运行规范化。进一步明确议事协调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履职,不得代行党委和政府决策权限,不得代替已有部门(单位)或议事协调机构履行职责。明确议事协调机制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工作组等不刻制印章,以牵头部门代章,并不得发布政策性、指令性公文,确有需要的,由多部门联合发布。三是推进运行高效化。坚决落实减负要求,持续推进精文简会,切实减少成员单位材料报送,原则上不要求成员单位报送年度计划、总结等材料。明确在职责范围内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规格、扩大成员单位范围等。结合机构编制管理评估、重要事项年度报告等,持续加强动态管理和运行监测,对运行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撤销,对运行不规范的及时纠正,推动议事协调机制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议事有深度、协调有力度、运行有效度。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