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众创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稳定,就本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重点关注青年群体就业
(一)扶持大学生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大学生。把大学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健全大学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加大力度推进扶持35周岁以下长期失业青年就业“启航”计划,鼓励大学生到中小微企业和基层单位工作。本区用人单位吸纳本区户籍无就业经历的青年、在奉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启航”计划对象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给予用人单位50%社会保险费补贴(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对通过“启航”计划实现就业的,再给予劳动者2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普通高校毕业的本区户籍学生,在毕业两年内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的,且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按照灵活就业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给予劳动者50%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下同),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引导转变择业观念,鼓励跨区就业。根据区内适合大专、高职生岗位相对较少且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状况,鼓励本区户籍青年跨区县就业。本区户籍青年大专、高职毕业生,在本市外区县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前往其他区县就业,扩大就业渠道。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征地镇保人员实现跨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且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在市给予每人每月210元就业补贴的基础上,由区再按1: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