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二)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修订上海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关市级应急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安全生产事故、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组织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沪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和协调推动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协调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拨及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研究室)。

    (二)应急指挥中心(城市运行协调处)。

    (三)组织人事处。

    (四)教育训练处。

    (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

    (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城市运行保障处)。

    (七)火灾防治管理处。

    (八)自然灾害应对和物资保障处。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处。

    (十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巡查室)。

    (十二)政策法规处。

    (十三)国际合作交流处。

    (十四)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十五)新闻宣传处(新闻发言人办公室)。

    (十六)规划科技和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