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8-05-17 15:19:08)
  • 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

     

    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做好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适用本办法。

    中央在沪机构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可以参照实施本办法。

    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是本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执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审改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管理机构。

    四、业务手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操作标准,办事指南为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以业务手册为标准,对符合业务手册要求的应予批准;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审批,根据办事指南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五、行政机关应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制定、执行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六、行政机关应就每项行政审批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市审改办应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编制计划。新设立的行政审批,应在实施前完成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编制工作。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每过5年应予修编并重新颁布,其间可以修订发布修正稿。

    七、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应充分体现“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内容,有法律文件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文件规定制定,并加以细化;法律文件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合理制定,做到权限合法、业务详细,程序高效、便民,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