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南通市机构编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编者按】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有效地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江苏省围绕政府职能、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走访、座谈和书面问卷相结合的办法,就市级机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结构状况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及分析。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有效地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为此,江苏省围绕政府职能、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走访、座谈和书面问卷相结合的办法,就市级机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能履行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结构状况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及分析。
南通市机构编制现状
“十五”以来,南通市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要求,在机构编制管理、统筹等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机构编制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协调,基本形成了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局面。
(一)机构编制规模基本适度。南通市现辖六市三区,2001年以来,经过两次机构改革,市级党政部门由原来的64个调整为50个,减幅达22%;县(市)党政机构由平均40个调整为31个,减幅达23%;市、县(市)区、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减幅达20%。机构改革后,除全市党政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幅明显、财政负担压力有所减轻外,政府职能转变也迈出扎实步伐,有效促进了各级行政机关工作效能的提高。
(二)机构编制管理基本规范。机构编制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为统领,通过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强化监督检查,机构编制增长得到有效控制。2002年以来,全市机构编制总量始终保持“零增长”。
(三)机构编制保障基本到位。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和不少区域的管理内容、管理范围、管理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的情况下,机构编制部门通过统筹协调,多措并举,使机构编制规模基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职能尚未完全理顺。一是职能“错位”。一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责任主体偏移,导致政出多门,交叉错位。如海洋环境监测职能,现有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同时都在管理。根据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其职能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行使。但长期以来,这一职能都由市环保局承担,并已经建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运行机制。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能,市环保局依据政府“三定”规定行使职能,由此引发的职能交叉矛盾比较明显。与此相似的情况在其它部门同样存在,如在企业上市管理、流通领域管理、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等方面,有关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严重,重复设岗,造成人员、经费的浪费。二是职能“缺位”。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有些部门没有能够履行到位,以致社会管理出现断档,公共服务不到位。如市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管职能,明确由市、区两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行使。面对几百家歌厅、舞厅、网吧等市区娱乐场所,市、区两级文化部门主要力量放在发证、审批、年检上,而对日常监管很难履行到位,以致于出现了问题又互相推诿,推卸责任。三是职能“越位”。一些部门超越自身职能范围,行使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管了一些不该管的事情,致使部门与下属单位之间职能交叉,政事不分。如在行政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的关系处理上,上级机关习惯于从人员调整、收入分配到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包式管理。而作为具体法人主体的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权责关系不够明晰。一是“权利在上、责任在下”。近年来市级机关、市属企业在计生工作、安全工作、创建工作、综合治理等方面都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因而相应责任主体转变为区或街道,而这些部门和单位的实际管理权限却在市里。二是“利益在上、服务在下”。如在农机系统中关于对“拖拉机及变形运输车”的管理方面,区里负责申请、受理、审核、检验的前期服务工作,而年检和发证及最后收费由市监理所负责。三是“权责不一、管理脱节”。
(三)机构编制调整难以同步。一是市、区之间调整难同步。2001年以来,该市大的职能调整已有三次,调整使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弱化、下放和转移,但机构编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多少,个别部门甚至还要求增加编制。而三个区职能增加了,机构编制总量仍然维持在2001年的水平上。区里的机关部门,行政编制一般5-6人,少的只有2-3人,而且基本被部门领导所用,具体工作人员的编制只能采取以事代政的方式解决,政事混编,各种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二是部门内部调整难同步。这几年部门内部的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有增加,也有减少或转移。如市房管局,过去主要以管理公房为主,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房数量日益减少,目前管理的公房面积已经非常少,职能有些弱化。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拆迁任务加大,拆迁职能明显加强。又如市发改委、经贸委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济管理方式正不断由微观转向宏观、直接转向间接,职能弱化趋势明显。相反,也有些政府部门的职能较之过去有所增加,如环保、审计、土地管理等部门,执法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职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强,而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明显滞后于变化了的新情况,存在着“以不变应多变”的状况。
(四)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以南通市级政府机关为例,现有××××名工作人员中,35岁以下占17%;36-45岁占39%;45-55岁占33%;56岁以上占11%(见图一)。不难看出,机关干部的平均年龄偏大,缺乏合理梯度。二是“官、兵”结构不合理。市级政府机关现有人员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占人员总数的27%;正科级干部占人员总数的34%,副科级干部占人员总数的30%,科员以下占人员总数的9%。由图可见,目前市级政府机关中,部门领导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偏多,机关办事人员偏少。三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市级政府机关现有工作人员中,通过全省公务员招录的占16%;通过过渡或调任进入的占59%;军转安置的占19%;以其它方式进入的占7%。
目前机构编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其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体制原因,既有利益因素的影响,又有不适当的干预所形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完全到位,体制存在缺陷。政府职能与机构设置密切相关,因此,转变政府职能成为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改革的重要体制性保障。从历次机构改革的过程看,改革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施到位,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少应该交付市场或社会力量的职能没有交付,政事、政企的关系处理也不完全规范。由于职能上的“错位”、“越位”等问题,不少部门管了一些不应该管、也管不了的事,因而感到编制偏紧,人员不足,不断要求增编,以致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现象,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降低了行政运行效率。
(二)上级部门对机构编制不适当干预,管理受到影响。机构编制设置在明确总量的基础上,应由地方实行严格统一的管理,但事实上,却经常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受利益驱动,有时会有政策部门化的现象,在制定规章、下发文件时,夹带机构编制的要求,或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通过划拨经费、项目审批和评比达标等条件,要求下面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而下级部门又以此为依据,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使机构编制部门难以应对。
(三)存在利益部门化现象,权责没有理顺。目前,政府部门层级之间的事权、财权、人权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层级之间事权不清、财权不明、人权也不规范。少数部门考虑自身利益较多,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有利的就争权,无利的就推诿,把公共权力演化成部门利益,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合法化,使正常的公共服务变成有偿服务。而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没有多少独立的决策权,只有无限的做事权,由此带来很多的矛盾,难以发挥应有的行政效能。
(四)人员进出不畅,机制管理不尽合理。从调查情况看,各级政府和部门不是缺人员,而是编制使用不合理。有很多地方是占编的不做具体工作,做具体工作的入不了编,采取了财政购买、以事代政等变通做法。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历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不到位,新成份难以补充;二是机关补员渠道单一,特别是专业人才无法进入公务员队伍;三是公务员进出渠道不畅通、考核机制不健全、用人机制不尽合理,使结构性问题基本处于无法调整的状态。此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非领导职数设置过多、二线人员提前离岗而仍占编制等,也是造成结构性问题的重要因素。
对策措施
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造成了层级之间的矛盾,限制了行政效能的发挥,而且影响了机关部门形象,应当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予以解决。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按照“严格控制总量、盘活现有存量、调优人员结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机构编制零增长”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改革的方向和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二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实际财力相适应,量力而行;三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上级的政策规定相适应,从实际出发,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四是机构编制管理要与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相适应,调整支出结构。
(一)进一步理顺关系
第一,理顺市、县(市、区)之间关系。要坚持责权一致。各县(市)区在决策、规划方面应实行必要的统一管理,在执行、监管方面实行分层次管理,特别在具体执行方面可以实行授权或委托管理,像城市管理方面,管理重心应下移,尽量保证各县(市)区有完整的管理职能和相应的管理体系,以增强县(市)区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坚持合理处理利益关系。按照“小局服从大局,大局照顾小局”要求,充分考虑县(市)区实际情况,既要放事权,也要给予相应的财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照顾现状。按照有关规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已经下放的权限应继续用足用好;应该下放还没有下放的权力,应积极下放,可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使开发区的各项管理职权真正到位。
第二,理顺部门之间的关系。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市级机关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进行重新梳理,合理划分和界定事权和职责分工。对交叉重叠、分工不清的相关职能,从工作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分清主次,协调矛盾,将职能落实到位,减少扯皮和推诿。对近年来新增的职能,由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该明确的明确,使新增职能法定化。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撤销以及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明确撤销、转移的职能,一律不再纳入市级机关部门职能范围中。
第三,理顺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部门和下属单位要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真正落到实处。不管是那一种类型的下属单位,凡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都要理顺关系,权责明确。应该由行政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要尽快回归行政部门。对有法律法规明确委托或授权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具体分工上要与主管部门明晰关系,避免交叉重叠。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下属单位,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对一些技术性、事务性的职能应全部下放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合理归并职能
根据调查反映的情况,目前需要归并的职能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归并市、区职能。主要包括:城管、建设、规划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统计方面的在地统计职能;水利方面的主城区水体置换职能;农机监理的综合管理职能;市区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职能和文化市场的行政执法职能;农业推广和动物疫情防治的职能;农业、环境等方面的执法监测职能等等。
二是归并部门之间的职能。要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对部门之间相近或相同的职能实行适度归并,整合力量,形成合力。如将分散在农口系统的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林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和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六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市属区承担的农业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职能予以归并,撤销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市木材检查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渔政监督支队和崇川区水政水资源管理所、水政监察大队、农机管理所以及港闸区农机管理站、河道管理所、渔政站等机构,组建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三是归并部门内部职能。目前部门内机构众多,职能履行分散,人浮于事,效率不高。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部门的内设机构职能进行梳理,能归并的职能尽量归并,能合并的机构尽量合并,以减少机构个数,避免职能交叉,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三)加强动态管理
一是依据现有职能,制定机构编制调整方案。要根据相关部门职能变化情况以及实际履行职能情况,对现有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核定,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帐资料。在此基础上,从实际工作要求和履行职能的需要出发,制定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在适当的时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该减的减下来,该增的适当增加,以保持各级机关部门机构编制配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二是依据职能变化情况,适时同步调整机构编制。今后,对机构编制的调整要根据职能调整的情况,尽量做到同步进行。职能弱化、取消、转移了,机构编制就要相应减少;职能增加或强化了,机构编制就要及时增上去,特别是有些职能在部门间进行了转移,其人员编制也要相应划转,人员编制随职能走,有增有减,保持总量平衡,实行机构编制的动态化管理。
三是实行内部调剂。对市级机关部门中新增职能,一般要在现有机构编制的规模内消化解决,特别是有些部门本身职能有增有减,应该通过内部调剂解决,不新增机构,不增加编制。对确有需要的,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紧控制。要采取适当奖励的形式,鼓励节编,从而达到控制机构编制增长,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四)科学优化结构
一是要做到“能进能出”。要强化在职人员的能力、政绩考核,健全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通过优胜劣汰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落实富余人员分流政策,在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条件方面适当放宽,鼓励机关干部离岗创业。进一步放宽军转干部自主择业条件,在经济补偿、养老保险、配偶子女待遇、创业优惠政策等方面想足想透,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军转干部到市属事业单位工作,减轻行政机关的压力。
二是要做到“能上能下”。对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明确达到一定年龄(如58周岁)后,不再占用机关编制,其它待遇不变,腾出的编制用于招录新人。对由中层干部提任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不管是否担任处室行政职务,必须仍在处室工作,履行相应职责。同时,可以通过合并处室减少正职、适当核减副职和控制机关中层非领导职务核定比例等办法,减少现有机关中层干部的总量,增加一线工作人员,使机关的领导干部整体结构得到改善,提高工作的实际效能。
三是要做到“能文能武”。在安置军转干部时,尽可能知人善任,发挥特长。同时,要加强岗位培训,特别是相关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使他们的岗位能力不断提高。要鼓励引导军转干部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对一些在专业上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在不增加部门编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先进后退、临时超编、自然过渡的办法,解决人员结构问题。
(五)不断创新机制
一是建立“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公开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职能调整与机构编制状况,明确界定各部门的责任,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渎职失职受追究的责任体系。
二是建立机构编制宏观管理机制。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控制编制总量、调整人员结构、实行动态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继续做好日常管理与审批的同时,更加注重宏观管理,更加重视调查研究,更加重视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
三是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要在总结《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市机构和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以名实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使用为主要手段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做到在编人员、在职人员、预算人员、实际在岗人员“四统一”。
四是建立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构编制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真正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江苏省南通市机构编制调研课题组成员: 丁大卫 生秀红 顾裕岳 金品旗 陆国强 张 辉 张志泳 汤明銮 丁桂元 朱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