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应重点把握好的八个方面

       
    

河南省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内容提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整个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力抓手,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工作的整体效能、严格控制违规超编进人和多渠道多部门无序进人、切实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郑州市从八个方面入手,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大力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支撑和基本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机构编制工作,连续下发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特别是,近期中央纪委颁布实施《解释》。它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对于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具有重要作用。《解释》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比较突出的违纪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应当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条款,为严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纪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公开制度、评估制度、报告制度、统计制度、信息制度、举报制度等监督检查制度。这些制度中,有的我市已经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并收到预期效果,比如机构编制统计制度,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我市在对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的督查中发现个别县(市、区)的乡镇机构编制信息统计不及时、数据不详细的情况后,就结合统计年报工作会议、以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各县(市)、区编办每月月底要整理、分析、汇总和上报当月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信息,市编办通过对比信息和核对《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变动情况表》,并经编办领导审阅后,每两月上报省编办,做到对全市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情况的动态掌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进一步巩固2005年以来乡镇机构改革的既有成果。2006年,市编办、市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行乡镇机构改革回头看进一步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的通知》(郑编办〔2006〕2号),对照上级要求,开展“回头看”活动,逐步建立乡镇机构编制日常跟踪管理机制,同时,加强对机构编制“12310”举报电话和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针对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的长效机制。只有不断规范和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建设,才能不断推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才能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
 (二)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
  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和基础性业务,要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进一步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要做到“三个坚持”和“三个不”,即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把好审核关,坚持从紧从严原则,不越权审批,不违反程序审批,不在限额外审批。同时,要根据形势任务变化需要,实施动态管理,既要注重管总量、管数额、管审批,又要注重管结构、管标准、管监督,用好盘活现有编制,切实把机构编制管住、管好、管活,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对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进人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应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对有关部门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物资、项目等权力以及评比、达标等手段干预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三)积极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调研工作
  机构编制调研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机构编制业务工作的一个新拓展。我市编办在此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认真做好前期调研、过程调研和补充调研,通过到单位调研了解情况、到外地市学习借鉴经验、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编办领导汇报情况,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做好机构改革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开展好机构编制调研工作对于我们能否做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能否为当地党委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意见建议服务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调研工作已经成为机构编制工作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工作。结合工作深入调研,形成既符合上级要求,有紧贴本地实际,更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调研成果也就成为我们各级编办工作的一个重点。特别是,通过开展调研工作,可以更多地了解基层情况,有助于在工作中较快发现问题,思考研究解决的方法措施,及时为领导决策提出合理建议。对一些复杂问题,也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调研的方式进行,提高调研质量,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协作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措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机构编制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综合协调配合机制,既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的指导方针,更是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必须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由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核批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及编制范围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实行经费预算、核拨与编制挂钩;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与编制挂钩。各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用编,否则一律无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客观上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增强内部业务处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完善内部工作程序的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工作联动作用,建立体制内、体制外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部门合力、社会压力。特别是与纪检监察机关在督查中更要密切配合,整合双方的监督资源,使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与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效结合,既发挥各自优势又形成督查合力。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措施并举,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质量,共同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五)逐步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机构编制工作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因此,必须把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透明度,列入政务公开的范畴。尽可能的公开单位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事宜,便于单位工作人员按职尽责、依法办事;便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相互推诿、扯皮;便于掌握是否存在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便于编制部门了解单位是否存在临时借调人员,是否存在混编、混岗现象。近年来,我市乡镇机构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做到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公开才能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杜绝“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人员状况,可以逐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逐步规范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审查审批、依申请公开、咨询投诉回复等内容,增强公开的真实性、时效性,防止流于形式主义,真正做到机构编制信息按照规定范围能公开的全部公开、人员信息按照规定项目全部公开、诉求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全部公开、其他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全部公开。
 (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考核评估激励机制
 
一直以来,部分机构编制部门都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对审批前的调研论证比较重视,对审批后的机构和编制执行情况则重视不足,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对新设机构跟踪评估机制,既管“生”,还动态评估其履行职能的情况,是当前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同时,还要把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要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列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日常监管、统计分析和事业单位年检,定期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情况、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以及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管理的情况进行评估,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结合全省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和省政府设立的机构编制管理专项奖励基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对机构编制管理先进县市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激励。
 (七)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建设积极进取和富于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队伍是做好新时期监督检查工作的根本保障。与监督检查工作的繁重任务相比,我市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还有一定差距。列宁曾经讲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就等于零”。目前,少数县(市)、区机构编制监督力量还很薄弱,个别地方还存在监督检查工作临时安排、临时指派的现象。逐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精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事编制干部队伍,为做好人事编制工作提供较好组织保证,同时,要以完善知识结构和熟悉业务为重点,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把事业的发展与培养机构编制干部职工结合起来,引导机构编制干部职工自觉地加强能力素质建设,更好地履行职能,推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发展。
 (八)形成“督查—调研—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方法
  在监督检查“督查—定案—处理”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督查—调研—创新”新的工作机制是新时期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必然选择。在督查一个问题时,如果发现这个问题比预计的严重、复杂,只靠督查不能真正解决,就要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的管理办法,这就形成了“督查—调研—创新”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不仅要处理问题,更要考虑如何解决问题。监督检查工作面对的是基层,它在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在提出创新手段的针对性上有更好的条件。所以“督查—调研—创新”工作方法可以作为将来主要的工作方法之一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