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体系 完善机制 切实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中央编办正确指导下,我们坚持以加快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协调配合约束机制和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为抓手,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体系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重点从4个方面,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一是推进机构编制立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规范,填补了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地方立法空白。此外,还起草了《江西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列入省政府立法项目。二是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重申和强调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机构设置、严格编制使用、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5项纪律,着眼于解决当前机构编制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严格控制总量、加强动态调整、加强职能管理、加强职数管理、大力解决超编问题、完善约束机制等6项创新管理具体举措。特别针对超职数超编问题,明确推行履职跟踪评估制度,严禁擅自实行党政领导双配和高配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县(市、区)直机关、乡镇公开录聘人员必须本单位有空编且全县(市、区)直机关、乡镇整体不超编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实行干部到龄切线、离岗退养等政策。三是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规则。重新修订《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权限。四是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先后出台《“1231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办法》、《江西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机构编制评估暂行办法》、《机构编制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明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程序和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此外,机构编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巡视制度也正在着手制定。

 

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标准体系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有关领域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做到依法用标准审批机构、核定编制。一是统一规范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新区、省级工业园区机构编制事项。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新区管理机构明确为设区市政府派出机构,定为副厅级,领导职数不超过7名,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编制由设区市本着精干高效原则从紧核定。城市新区和增挂了国家级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牌子的,可增加副职领导1至2名、内设机构1至2个。县(市、区)的省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明确为所在地政府派出机构,级别一般为正科级,少数经济总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生态环境良好、土地集约利用、配套设施完善的重点省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可定为副处级,一个行政区域内一区多园的,只设一个管理机构。正科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不超过4名,内设机构不超过4个,编制核定30名以内;副处级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编制核定40名以内。二是出台《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明确师生比。教辅、工勤和管理人员占教职工总数,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农村中心小学以下的教学点,实行班额配置编制,确保每班有1.5名教师编制。特殊教育中小学按6:1的师生比核定教职工编制。三是研究提出高校定编标准。高校编制总数由专任教师编制数和其他教职工编制数构成,专任教师占68%,其他教职工占32%。专任教师与标准学生数比,本科院校为1:18,专科(高职)院校为1:20。标准学生数为在校学生折合数,等于博士生数*2加上硕士生数*1.5加上普通本专科学生数加上中专生数*0.6。四是出台《江西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明确每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编制按每千人口1.2名标准核定。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10%以内。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每所卫生院编制不少于8名。五是出台《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按街道办事处范围或者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万名居民配备2—3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其他人员不超过编制总数5%。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核编标准适当降低。六是结合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确定根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县级医院床位数规模确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不低于85%,医护比不低于1︰2,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完善综合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诸环节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为此,我们加强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把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作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形成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与财政预算相互协调配合、综合制约的工作机制。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意见》,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网络平台为依托,以进人核编、人员进出上下编为工作内容,明确建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综合约束机制。同时,积极搭建实名制管理网络系统,横向与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纵向与市县编办联网,逐步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的即时统计,确保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数相对应。二是整合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等资源,形成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强大合力。2011年开始,把“机构编制管理”纳入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年度考核评价的范围,重点对市县建立和完善编委会议事规则、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等进行考核,督促市县政府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2012年起,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党委巡视工作范围,把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此外,省编办列入省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机构编制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信息共享、联合查处、政策协同、责任追究等方面与相关部门形成了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实现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与干部监督、财政监督、人事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的联动。

 

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

 

如何破解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机构编制部门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我们把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综合使用效能作为生命线来抓,把动态调整作为工作常态,逐步建立起“机构有破有立、编制有减有增”动态管理机制。一是严控总量、守住增量。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今后一段时期,除中央有明确规定或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之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一律不提高机构规格、一律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指示,切实加强总量控制。制定乡镇机构编制总量管理实施办法,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只减不增;机构改革和换届期间,冻结新增机构、编制和职数,停止机关进人;严格执行不再批准新设履行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的规定。二是盘活存量、动态调整。跟踪了解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变化和职责履行情况,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职责交叉、关系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整合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单位,腾出机构编制资源,解决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机构编制问题,促进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撤销和整合1229个事业单位,核减事业编制12235名。少数部门新增工作任务,首先利用现有机构、编制去调整。确需补充机构编制,坚持做到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在现有存量中调剂解决。近两年,全省批准新设22个处级机构,采取“撤一建一”方式的有15个。

面对新形势新情况,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如:机构编制资源跨层级、跨部门和跨地区动态调整,加快消化县级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等,借这次会议机会,希望兄弟省市传经送宝,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