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的几点认识河南省编办主任

       
    

马新华

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的主要任务

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首先要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要以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为目标,明确主要任务。

一是科学界定政府职责范围。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权界,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项取消或者转移出去,把应该由政府管的事项管住管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各归其位,各负其责,实现“权界清晰”。

二是调整优化行政层级。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合理界定省以下不同层级地方政府职能与权责关系。优化行政区划设置,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及城镇化发展等对行政区划提出的新要求,调整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培育小城市和中心镇,加快形成大、中、小城市和乡镇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梯度有序的行政区划体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三是健全完善部门职责体系。党的十八大要求“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健全部门职责体系,需要对职能相近、管理分散的机构进行合并,对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长期难以协调解决的机构进行整合,以利于权责统一,提高整体效能。同时,要对职责范围过宽、权力过分集中的机构进行适当分设,以改变部门结构失衡和运行中顾此失彼的现象。要科学划分、合理界定政府各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部门关系,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确保职责运行规范、有序、高效。

四是加强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这些基础性制度,如基本经济运行制度、行政审批制度、产权保护制度、不动产税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诚信制度等,是政府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事关长远,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建立与否、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秩序和政府的治理效果。但当前这些基础性制度迟迟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尽管原因有多种,但也与部门职责关系没有很好理顺密切相关。比如,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迟迟没有建立起来,就与不动产登记的职能分散在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近10个部门有很大关系。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尤其是理顺部门职责关系,要注重从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入手,研究一下这些基础性制度建设都涉及到哪些部门,这些部门在职责关系上还有哪些方面没有理顺,为基础性制度建设扫清障碍。

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的关键环节

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要围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标,注重把握关键环节,解决好“怎么干”的问题。

首先,要坚持总原则,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各地实际。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快,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快速转型,问题多发、矛盾凸显。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治理中国不能简单照搬他国模式。一味简政放权,把“小政府”作为机构改革的唯一标准,很容易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履职不到位。近些年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公共事件,政府监管不力是很重要的原因。而政府的“不作为”,一定程度上是无力作为,特别是基层一线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因此,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实际,稳步有序推进。

其次,要找准着力点,不断优化配置行政资源。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的着力点在于职能的转移、下放和整合。推进职能转移,就是要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如进一步减少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等事项。推进职能下放,就是要在科学划分和配置省、市、县及乡镇之间的职责重点基础上,推进具体管理职能重心下移,进一步扩大市、县和乡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进职能整合,就是要着力解决职责交叉和分散、推诿扯皮问题,重点是整合政府各部门之间相同或相似的职责和资源,以及部门内部各处室之间的职责。在整合领域上,除了衔接这一次国务院改革涉及的职责、资源外,地方还要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领域积极探索,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要选准突破口,强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职责体系建设的“牛鼻子”。虽然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市场经济发展和公民社会成长而言,审批事项仍然偏多,审批方式仍然繁杂,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的空间还很大,需要持续深入推进。一是与国务院即将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相衔接,以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要逐步扩展,由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逐步扩展到带有审批性质的日常管理事项清理,再逐步扩展到所有行政职权清理,最终列出各级政府的职责清单,为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奠定基础。三是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职能整合、大部门制改革等结合进行,率先在行政审批领域解决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的问题。四是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在职责运行方面不断探索经验。

第四,要把握尺和度,正确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要处理好大和小的关系。大部门制要稳步推进,但也不是所有职能部门都要大,所有相关职能都要往一个筐里装。如何尊重历史、符合实际、科学合理地整合职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比如说,对水的管理,硬要把水利、国土、环保、海洋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中去就不一定科学。要处理好收和放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放权,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并不是说什么权都要下放,该下放的当然要下放,但该加强的也要加强,有些职能搞得太分散反而形不成合力。简政放权是改革,加强也是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各个层级政府的职责重点,按照不同的职责重点来确定权力应该是下放,还是上收。要处理好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要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因为有些事情是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可以让公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防止“换汤不换药”,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变成“二政府”,也要注意不能急功近利,超越社会组织的发展阶段和承接能力盲目地转移,而应该是边培育、边规范、边转移。要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服务职能,但也不能忽视政府的管理职能,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政府的管理职能都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服务不可偏废,必须有机结合起来,既不能只讲管理,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也不能只讲服务,放松必须的监管。

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的保障机制

明确了“干什么”、“怎么干”之后,还要解决“如何保障”的问题。

一是要建立健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首先要完善部门“三定”。将政府职责体系的具体内容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突出强调部门责任,将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理念贯彻到部门的具体职责中。同时,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提高“三定”规定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由政府文件逐步上升为规章或法规。其次要细化职责流程。围绕部门“三定”,对职责进行梳理和细化,形成详细的职责目录,并根据每项职责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细化职责运行流程、服务规范和标准,在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实行“阳光行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要加强职责协调。特别是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合作,及时、主动地协调解决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中出现的矛盾及问题,避免出现新的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这种协调机制,既包括部门之间、以及由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主导的具体协调机制,也包括一般的程序性协调机制。河南省不少市县出台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对职责协调的主体、程序、方式、方法、仲裁手段等进行规范,较好地解决了职责真空、政策棚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无缝对接。

二是要建立健全职责管理监督机制。职责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通过监督予以制约和规范。要加强人大执法监督,促进政府和部门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在“三定”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推动行政资源整合,督促公共权力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群众。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通过一定形式,对政府及部门各项职责履行情况开展知情性、议政性、跟踪性视察,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社会及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及时查处纠正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限制、规范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要加强政府体系内部监督和监察机关专门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将职责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对职责管理和职能转变的研究,系统审视、科学配置各层级、各部门以及部门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建立起与部门职责相匹配的组织架构,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三是要建立健全职责运行评估机制。职责运行评估重在对部门职责履行成效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总体设计和组织实施。要注重引进社会评价机制,对政府部门的履职结果进行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在职能配置、机构编制核定审批中的运用,形成管理回路。在这方面,不少地方政府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从去年开始,河南省政府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列入省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取得了较好效果。

健全地方政府职责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深入进行研究,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做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