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 推动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报告制度

       
    

钟 鼎

 

〔内容提要〕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的法定要求,是党管机构编制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总结分析地方前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研究明确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总体思路,规范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类型、报告方式,增强报告效用,有助于推动党管机构编制工作在执行和落实党的请示报告制度上走在前、作表率。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我们党的一项优良传统,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内容。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党管机构编制的必然要求和有机组成。

一是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力载体。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重视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十二大以来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2019年1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确立的新时代,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有助于机构编制工作与请示报告制度紧密结合、形成强大制度合力, 有利于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 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二是提升机构编制工作质效的有效途径。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坚持“事前请示、事后报告”,有助于上级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掌握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是民主基础上集中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形成“决策-执行-反馈”的工作闭环,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更好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助推体制机制与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是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有力抓手。机构编制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重大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等。通过实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 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推动地区和部门以坚定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主动对标对表,将上级机构编制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实现由被监督向自我监督的转变。另一方面,有助于上级发现下级落实决策部署和执行各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这就为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有效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切实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提供了有力抓手和有利条件。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江苏探索

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出台前后,江苏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取得初步成效。但在一些具体做法和细节措施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和不足,需要对比分析、对标完善。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出台前,苏州市相城区就主动创新探索实行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相城区于2019 年1 月出台实施《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从报告主体看,区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向区委或区委编委报告机构编制有关事项。从报告类型看,分为年度报告、任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三种。从报告内容、时限、形式看,区分不同类型各有侧重:年度报告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本单位党组(党委) 集体讨论决定或未经区委编委(编办) 同意的、存在“条条干预”行为、超时办理进出编手续等机构编制负面清单事项,一般在每年1月底前进行书面报告;任期报告以区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或群团换届为节点,全面系统报告本单位党组(党委) 执行有关机构编制法律规定的情况,一般在换届前一个月内以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任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因本单位党组(党委) 主要成员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而发生,原则上在一周内按要求完成自查、以书面形式报告。从报告效用看,在由区委编办对报告事项进行整理研判并定期向区委、编委和组织部汇报的基础上,每年按照10%左右的比例对机构编制事项报告情况集中开展一次核查。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和漏报、少报、瞒报等情况, 进行提醒函询、通报批评或移送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同时强化区委编办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联动联办机制,实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及选拔任用、巡察核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信息共享查阅。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出台后,扬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于2020 年5 月制定出台《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从报告主体看,机构编制部门向同级党委、编委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关和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从报告类型看,分为每年定期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和交办事项按规定时限报告三种。从报告内容、时限、形式看,年度报告既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每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三定”规定执行,一年来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职数变化等情况和机构编制部门每年一季度前报告的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和工作总结、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等责任清单事项,也包括调整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职责、规格、名称、隶属关系、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本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未经编委(编办) 同意的以及对下级“条条干预”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负面清单事项。重要情况和交办事项及时或按规定时限报告,主要包括党委和编委领导就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讲话及批示,上级党委、编委和编办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意见建议,上级交办、督办工作的办理落实,本级编委、编办负责人人事变动,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和上级“条条干预”等情况。从报告效用看,建立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报告的登记、查阅、利用等管理制度,对各部门党组(党委) 机构编制请示报告的有关事项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判,定期向党委、编委和组织部汇报。按照10%左右的比例对部门党组(党委)机构编制事项报告情况进行随机核查,并结合换届等节点和举报反映进行重点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建议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建议充分借鉴苏州市相城区、扬州市已有的探索实践,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抓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落实落地。

在总体要求上,法规与政策并轨。一方面,鉴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的报告制度与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报告制度并无本质差别,因此,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具体措施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这一请示报告工作领域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另一方面,在实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过程中,还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基层减负的部署要求,将机构编制报告制度与年终工作总结、机构编制统计、绩效考核、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等统筹实施,力求系统集成、简便易行、务实高效。

在报告主体上,横向与纵向并施。横向上,各部门党组(党委) 向本级党委或编委,各级编委向本级党委报告。纵向上,下级编委向上级编委,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编办根据编委授权,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在报告方式上,书面与口头并举。报告一般应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报告的应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补充报告。

在报告内容上,责任清单事项和负面清单事项并列。其中,责任清单事项应当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重大方针政策情况;重要机构编制、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变化情况;依照“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有关规定的情况;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当地重大专项改革开展情况和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等。负面清单事项要突出问题导向,实质上是对机构编制管理存在问题的自查自纠,内容主要包括:未经本级编委(编办) 同意,调整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职责、规格、名称、隶属关系或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有关事项未经本部门党组(党委) 集体讨论决定的;上级业务部门通过划拨经费、考核督查、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编制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信息与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等。

在报告类型上,定期和不定期并行。定期报告可结合绩效考核、机构编制年度统计等,分为半年报告、年度报告进行,主要报告机构编制改革管理的责任清单事项。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中应当包含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不定期报告主要针对负面清单事项。该专题报告的,要专题报告;有时限要求的,要按时报告;对于临时、突发、动态事项,要迅速或及时报告。

在报告效用上,激励与约束并重。在建立随机核查和部门联动机制、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督查的基础上, 要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报告结果的运用。对报告制度执行得好,以及报告后核实的改革管理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瞒报的,以及报告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单位:中共江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