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根据2022年2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委办发202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拟订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结构、空间布局和实现步骤,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各学段教育工作。协调推进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以及依法治校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负责基础教育工作。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教学改革和招生考试改革。组织开展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工作。推动城乡教育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

    负责职业教育工作。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深化产学研合作,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引导民办职业教育规范办学体制。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负责高等教育工作。统筹高等学校设置、学科专业设置、学位点设置调整、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安排等工作。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实施分类管理、指导和服务。引导高等教育主动对接需求、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整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

    组织实施全市高等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创新体系和智库建设,推进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哲学社会科学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负责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促进工作。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组织建设,发展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指导乡镇成人学校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培训,指导管理各类非学历教育。

    负责民办教育工作。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和教育类社会组织建设。

    组织实施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关工作。进一步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合作交流工作。规范涉外办学,统筹来沪外国留学生教育,完善相关社会服务体系。统筹教育系统国际中文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出国学生、教师以及来沪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健全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提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参与拟订和实施教育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学生就业帮困服务。

    十三指导各级各类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建设。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十四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与艺术科普以及国防教育工作。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十五负责市级相关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监督教育经费预算执行和教育经费规范使用情况。负责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大学园区建设和管理。负责教育系统审计督查工作。

    十六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开展基础教育学业质量评价和监测,推进教育标准体系建设,拟订各级各类教育标准。

    十七负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负责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安全教育、后勤保卫,以及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牵头推进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健全落实教育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教育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负责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承担教材管理监督审核工作,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秘书处(研究室)。

    (三)发展规划处。

    (四)人事处。

    (五)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处(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公室)。

    (六)基础教育处。

    (七)职业教育处。

    (八)高等教育处。

    (九)终身教育处。

    (十)校外教育培训管理处。

    (十一)托幼工作处。

    (十二)民办教育管理处。

    (十三)学生处。

    (十四)科学研究处。

    (十五)信息化工作处。

    (十六)体育卫生艺术科普处。

    (十七)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十八)学校后勤保卫处。

    (十九)政策法规处(政风行风办公室)。

    (二十)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处。

    (二十一)审计处。

    (二十二)德育处。

    (二十三)督导室。

    (二十四)青少年保护工作处。

    (二十五)信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