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社区综合帮扶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三)负责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拟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的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管理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核对工作机构建设。研究分析居民经济状况。
(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负责孤儿救助和养育工作,指导孤弃儿童保障和成年孤儿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牵头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推进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五)负责养老服务工作。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六)负责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复核工作,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按照有关分工,做好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
(七)负责慈善管理工作。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管理工作。负责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负责慈善行业组织的指导。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和共享以及慈善表彰等。
(八)负责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建设,组织各区开展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牵头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配合相关部门推进街道社区层面共治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区服务政策,牵头推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九)负责职业社会工作者相关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社会工作者及其专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服务工作,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协调各领域开展专业社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行政区划和政区地名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管理,负责政区名称的审核报批,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命名等。
(十一)负责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居民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十二)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标准化建设,负责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为社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开展群众活动团队备案,负责涉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十四)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规划并批准建立福利彩票销售网络,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和彩票开奖活动,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十五)统筹协调社会建设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督促检查社会建设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社会建设工作典型经验。
(十六)负责民政领域相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有关违法案件。健全落实民政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民政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四)计划财务处。
(五)新闻宣传处(研究室)。
(六)信访办公室。
(七)社会建设处。
(八)社会救助处(收入核对处)。
(九)养老服务处。
(十)儿童福利处(收养登记处)。
(十一)残疾人福利处。
(十二)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十三)区划地名处。
(十四)婚姻管理处。
(十五)殡葬管理处。
(十六)职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处。
(十七)慈善事业处。
(十八)社会组织登记处(社会组织协调处)。
(十九)社会团体管理处。
(二十)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
(二十一)基金会管理处。
(二十二)社会组织服务处(涉外社会组织管理处)。